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0014,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汝州市**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3月1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10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鲁山县**乡**河第一清障区,以清障疏浚名义非法采挖砂石资源,共计非法所得1355759元,纳税191898.29元。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该砂场从事会计工作。
本院认为,尚某某系供劳务的人员,没有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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