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农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川HY****号普通摩托车从剑阁县**镇**村**组出发前往**镇,途径**村**组路段时,搭乘上本村村民陈某某继续前往**镇。当日10时许,行至剑阁县**镇**村**组李某某住宅旁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陈某某受伤抢救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报警,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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