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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Z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56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9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09171038分许,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前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水湾南门西侧,与相对方向行人夏某某推行的轮椅发生碰撞,造成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夏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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