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在西平县**小学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6时许,孙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乡西侧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2019年12月30日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