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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德**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7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浙AE****号小型轿车沿温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寿线378KM+800M(**镇**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李某某受伤,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事发后积极施救伤者,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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