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遵义市汇川区**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址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5日1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C****号小型轿车搭载周某甲、姚某丙、姚某丁、周某乙,沿桐容公路由高桥镇方向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桐容公路8KM+800M(小地名:煤化工路口)处时驶离公路坠翻至左侧公路下,造成驾驶人姚某甲、乘坐人周某甲、姚某丙、姚某丁、周某乙受伤,后姚某丙、姚某丁经桐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2日,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甲、姚某丙、姚某丁、周某乙无责任。本案中,死者姚某丙、姚某丁系姚某甲的儿子、女儿,被害人周某乙系犯罪嫌疑人姚某甲侄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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