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四川省苍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路**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人和路333号门前路段超速(经鉴定,车速为41km/h-42km/h之间)行驶时,低头查看手机信息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行驶方向前方由右至左未走人行横道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冯某某,致使车辆前部与冯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姚某某先后拨打“120”和“122”,后将冯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7月31日,被害人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冯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全身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1195.3元。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1272.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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