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妥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2001********,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妥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妥某乙在网上主动添加被害人马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妥某乙化名“马小红”,与被害人马某某发展男女朋友网恋关系,并向被害人马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二人在网恋期间,妥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妥某甲(堂弟)商议,通过虚构其母亲因交通肇事入狱需聘请律师、找人托关系帮其母亲提前出狱、为其母亲缴纳监狱罚款等理由,累计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377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
案发前,妥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妥某甲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马某某。
被不起诉人妥某甲于2020年11月1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妥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在其亲友妥某丙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妥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留存本院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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