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时0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G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等外路面从桐梓县狮溪镇方向往狮溪镇殷家坝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狮溪镇殷家坝村通村公路(小地名:沙湾)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往后滑行后倒地,造成乘坐人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桐梓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申请、谅解书、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受害人夏某乙陈述;3.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车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受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