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区**村),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8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皋城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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