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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2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号牌为湘N1M4**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怀化市鹤城区云箭嘉苑E区附近公路时,因疏忽大意将行走在该处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魏某某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魏某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怀方正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3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怀方正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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