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男式摩托车搭载李某某从祁阳县白水镇开往祁阳县县城方向,车辆途经祁阳县观音滩镇政府门口地段时,将正在横路的行人柏某某撞到,造成车辆受损,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5日18时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9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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