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道**村**号**)。2018年8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沈阳**机械制造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加工钢材机械零件,周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全部真实进项均有相应发票,但其为了少缴纳营业税款,以虚开发票的形式虚增运营成本,于2018年5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组,价税合计449500元,税额71920元,均已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在案发后于军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