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未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04日1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粤G9****号小型轿车从湛江市**区沿**快线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快线(省道**新线)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口左转弯的过程中与从**镇沿**快线往**区方向直行的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坐在摩托车上的周某乙、林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受伤,其中周某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取证认定:周某甲驾驶机动车转弯不让行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引发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员行驶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其中超员行驶且操作不当是引发本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故周某甲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周某乙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某、周某丁、周某丙和周某戊在本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故均无责任。
2018年11月9日,周某甲到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麻章大队主动投案。案发后周某甲与死伤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其本人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周某甲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周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二)被害人陈述;(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四)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尸)字[201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案发后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肇事后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到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