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川B3****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中江县往三台方向行驶,行驶至245国道360KM+650M路段,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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