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HK****轻型普通货车由**往**方向行驶,行驶至其他道路0KM+950M(小地名:**镇**)时将横穿马路的杨某某撞击受伤,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报警并积极参与救治死者,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死者家属相关费用人民币2万元,保险公司理赔人民币23.7886万元,获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双方达成和解,获得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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