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XXXXXX615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孙镇XX村XX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9月7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9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陕EE7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EZ5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蒲城县东陈街道电厂十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常百明发生碰撞,碰撞后常百明和自行车倒地被碾压,造成车辆受损,常百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百明无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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