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天台县**乡**村**号。因涉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早上07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防盗备案登记号为台州7*****的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某从天台县**乡**村出发驶往天台县街头方向,途经桐街线**KM+**M即天台县**乡**村路段时,车辆驶出右侧路外翻入沟内,造成张某某死亡及电动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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