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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湘******号小车由岳阳县**镇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敬老院门口时,因卢某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入左侧路边将行人刘某某撞到,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卢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且具有自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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