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本案由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贵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关岭自治县**道路(关岭**秦某食品百货店门口)处时,其驾驶的贵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后轮将被害人潘某甲当场碾压致死。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潘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复印件、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网上查询比对情况截图、贵州省安顺市殡仪馆火化证书、安葬证明、协议、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潘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贵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鉴定意见、关于贵A****挂号重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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