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

本案由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贵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关岭自治**道路(关岭**食品百货店门口)处时,其驾驶的贵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后轮将被害人潘某甲当场碾压致死。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潘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复印件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网上查询比对情况截图贵州省安顺市殡仪馆火化证书、安葬证明协议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潘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贵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鉴定意见关于贵A****挂号重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