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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底,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苑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9****白色锐志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与刺桐路交叉口悦华酒店红绿灯灯控路段等红灯时睡着,后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民警即通知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到现场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83mg/100ml。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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