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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Comments0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3〕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2********,*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住陕西省延川县**镇。2022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8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3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1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裴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被裴某某扇了两巴掌。当日16时许,刘某某用兵工铲棒将裴某某停放在延川县永坪镇枣林社区路边处,陕J7****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砸裂。经鉴定,被损毁轿车前挡风玻璃价值675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裴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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