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中心卫生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慈利县零阳镇盛世佳苑工地前往慈利东站附近,当车行驶至长张高速公司慈利西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例行检查,警察通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刘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126.6mg/100ml。刘某某遂被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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