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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茌平县**乡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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