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7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城南汽配市场路段时,因未注意前方动态,将正常步行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呼叫120急救,并协同医护人员将王某某送医抢救。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30日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人民币88000元(不含保险金),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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