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助力三轮车从祁阳县下马渡镇城月村驶往下马渡镇市场方向,车辆途径祁阳县下马渡镇财政所附近地段时,由于车灯不亮,视线不清,从后面撞上在前方道路右侧行走的无名氏(某男,身份信息不详),造成无名氏受伤,经祁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无名氏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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