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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NBK5**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刘塘路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车辆以78.5km/h的速度逐渐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后逆向行驶,将由南往北横过道路作业的环卫工人谭某某撞倒,造成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系自首。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责任强制保险单、控告书、办理丧事开支明细、涉鹤舆情快报、交通肇事案协商记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住院病历等;

2、证人蓝某某、曹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分析、车辆安全技术及行驶速度鉴定、谭某某死亡原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刘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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