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31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乡**村**委**组**号,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路**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H****2(辽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爱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盖州市青石岭镇青石岭村处路段时,将道路西侧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庞某某撞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庞某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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