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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凌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凌某某,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驾驶川K 0****小型轿车从威远县新场镇方向沿连威路往威远县城区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行驶至连威路18KM+800米处,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曾某某,致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凌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凌某某主动拨打110和120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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