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30分许,倪某甲驾驶湘******小车行驶至娄怀高速公路90KM+438M处时,追尾撞上郭某某驾驶、停于紧急停车带的赣******重型厢式货车,造成湘******小车上的乘客即倪某甲妻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倪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倪某甲昏迷被送至医院,在交警部门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罗某某、倪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倪某丙、郭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倪某甲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
本院认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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