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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07时35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贵CC****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兰江加油站沿湄江街道象山路向碧波湾大桥方向行驶,同日07时38分,余某某行驶至湄潭县湄江街道象山路碧波湾大桥丁字路口100米(小地名:水韵兰亭)处时,所驾车辆碰撞碾压行走在道路上的行人李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及行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认定,李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遵义市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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