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C1驾驶证。2019年12月9日06时许,何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S25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焦坡焦寨小学西侧十字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