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明,男,1970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00304****,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九龙镇**。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汽车沿248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镇平县贾宋镇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处时,与王*荣停在路边的豫GE8315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何*明受伤及其驾驶车辆乘坐人贾*阁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何*明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经事故责任认定:何*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何*明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何*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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