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绰号“*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7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丰城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任某甲(已判决)邀集杜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等人在老城区丰城天下徐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任某甲家、杜某某家及新老城区结合部等地方经查变换地点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欧阳某某、赵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共开设赌场数十次,参与赌博的人数超过二十余人,每次赌资有数千、数万元不等,每次抽头渔利数百、数千元不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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