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12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住吉林市船营区**街**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8年10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同年1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8日、9月23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8月8日、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任某某于2018年8月在吉林市**区***开设贷款咨询门店,开展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和垫还信用卡经营业务,先后持有顾客付某某、王某某、单某某等人62张信用卡进行使用,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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