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仵*,女,1996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6030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镇平县杨营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仵*驾驶豫RG1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热电厂门口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王*芬相撞,造成王*芬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仵*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仵*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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