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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县**镇**村。2015年8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0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4日,本院以证据不足撤回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7年5月26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以(2016)冀0229玉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就贾镇源与于某某、人保蓟县支公司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镇源损失1905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于某某赔偿原告贾镇源损失67477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于某某未予执行。经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有偿还该笔债务的能力但拒不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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