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吉E****1号小型轿车沿丹阿线由集安市**乡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驶至丹阿线通沟检车线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姜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集安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姜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于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玉田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