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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46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1时40分许, 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机动车属性)载乘何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黑大线盖州市**镇**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温某某驾驶的辽B****9、辽B****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温某某、胡某某、于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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