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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丹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61********,藏族,小学,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丹某某非法持有长枪一支(枪身编号:8106064),枪支来源于其已经去世的女婿在大概八、九年前花费约55000元人民币买的,与枪支一起上交的还有2发子弹,枪一直放在月拉村的家中,并未开过枪。在2020年10月11日德格县公安局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上交该枪支,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丹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缴枪,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自己持有枪支后未使用过该枪支,社会危险性较小,免予其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丹某某。

被不起诉人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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