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住宣城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可明,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皖*****号“雅阁”牌小型汽车,在宣州区向阳办事处双河村山边组村村通道路倒车时,碰撞车后行人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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