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轻型货车(车牌赣B3****)从珠兰乡前往西江镇。18时50分许,丁某某驾车行驶至323国道小密乡杉树排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丁某某停车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积极履行,已取得家属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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