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9********,汉族,大学本科,瓜州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83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8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甘F8****“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洲里东门出发,沿瓜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汽车站十字后,再由东向西行驶至丽景花苑丁字路口,在丽景花苑东门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不起诉李某甲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

3.李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4.证人聂某某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不起诉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6.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2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