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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成礼与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2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礼,男,1948年3月4日出生,回族,原平罗县供电局职工,住平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鸿鹄,平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负责人:马崇伟,系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风银,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辉,系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副经理。上诉人马成礼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成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鸿鹄,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风银、孙晓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成礼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向马成礼返还1990年至2000年期间由马成礼本人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单位应缴的养老统筹金及损失费30000元。上诉理由:马成礼对该案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返还自1990年至2000年期间由马成礼本人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单位应缴的养老统筹金及损失,并非要求法院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争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颁发的宁用电字(1990)6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乡电管站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试行)》文件明确规定,乡电管站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开庭时,马成礼曾几次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的账目进行调取,一审法院在没有做任何的了解的情况下,就驳回了马成礼的诉讼请求,明显有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公平、公正。马成礼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马成礼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返还自1990年-2000年期间,由马成礼本人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单位应缴的养老统筹金及损失费共计30000元;2.诉讼费用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马成礼要求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返还的养老统筹金,是原平罗县供电局农电总站根据原宁夏电力工业局颁发的宁电用字(1990)64号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乡电管站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收取。1999年,在政府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对收取的养老统筹金已予以处理。马成礼的主张,系因政府对农村电力体制进行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马成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本院认为,本案所谓的养老统筹金实际是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系企业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以在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实质是根据国家政策所建立的社会福利待遇体系,并不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马成礼上诉称其仅是要求返还养老统筹金及损失,并非要求法院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针对马成礼要求的损失,一方面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平罗县供电公司抗辩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意见成立,另一方面马成礼也未提供缴纳养老统筹金的相关证据。1999年,国务院对农村电力体制进行改革,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原平罗县供电局农电总站按照政策进行改革。针对养老统筹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是我国农电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农电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属于特定时期的国家政策调整范围,是因政府对农村电力体制进行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正确。综上,上诉人马成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贵安审判员马春茂审判员薄晓霞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高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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