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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大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茂喜,山西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光祥,山西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3)灵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卉妍 审 判 员 王艳宏 代理审判员 郑 翔
书记员:宁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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