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全新,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唐宁苏宁云商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蕾,该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代理人徐东,天津郎文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陈全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4月,原告陈全新到被告唐山唐宁苏宁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电器维修工作,实行计件工资。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2日,原告连续三日未到被告处上班。2012年7月3日,被告作出《旷工通知书》,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以快递形式邮寄给原告。2012年7月4日,原告收到该旷工通知书。2012年7月6日,原告不再到被告处工作。2012年7月20日,被告作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日,被告在唐山劳动日报登报声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离职须知》告知原告。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中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0月工资636.25元、2011年12月工资0元、2012年1月工资0元、2012年2月工资1082.72元、2012年3月工资276.44元、2012年4月工资602元、2012年5月工资477.04元、2012年6月工资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2年7月。原告到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旷工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被告为原告补足2011年10月份、2011年12月份、2012年1月份、2012年2月份、2012年3月份、2012年4月份、2012年5月份、2012年6月份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725.55元(按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计算)。3、被告为原告支付工资及25%的赔偿金,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接纳原告继续工作止。并自2012年7月6日始,为原告继续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9月27日,该委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6月份未达到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1222.96元。2、驳回原告其它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唐山唐宁苏宁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全新工资差额5725.55元。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全新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唐山唐宁苏宁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唐山唐宁苏宁云商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全新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其连续三天未到被上诉人处上班,违反该单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送达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全新上诉称其不存在连续旷工的行为、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全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江静 审判员 冷 玉 审判员 刘群勇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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