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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阳市科学技术局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原审被告辽宁流体节能工程设计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尹某某
辽宁流体节能工程设计研究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
原审被告:辽宁流体节能工程设计研究所。
上诉人辽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原审被告辽宁流体节能工程设计研究所(辽宁节能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节能研究所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尹某某二审庭审称该研究所系伪造的,辽宁节能研究所的主体性质以及该所与辽宁流体工程设计研究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清。
另,辽宁节能研究所改制后的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如何安排、市科技局、辽宁节能研究所是否为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均亦未查清。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阳市科学技术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辽宁节能研究所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尹某某二审庭审称该研究所系伪造的,辽宁节能研究所的主体性质以及该所与辽宁流体工程设计研究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清。
另,辽宁节能研究所改制后的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如何安排、市科技局、辽宁节能研究所是否为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均亦未查清。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阳市科学技术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军

书记员:杨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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