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八组(下称南山村八组)
周雪琴(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程某某
程德金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八组(下称南山村八组)。
负责人程万平,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雪琴,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德金。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八组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德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三华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