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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某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贾某某
李瑞莹(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
陈学广(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18号。
法定代理人丁旭萌,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某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762元,退还给上诉人贾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762元,退还给上诉人贾某某。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薛庆玺
审判员:田晓凯

书记员: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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