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贾某某
李瑞莹(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
陈学广(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宛城区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18号。
法定代理人丁旭萌,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某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瑞莹、陈学广,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762元,退还给上诉人贾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762元,退还给上诉人贾某某。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薛庆玺
审判员:田晓凯
书记员:王妮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