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
陈广禄(辽宁辽阳白塔区东兴法律服务所)
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铁路职工,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陈广禄,辽阳市白塔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上诉人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广禄、被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8日,被告翁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借款3200.00元,其中有3000.00元利息,合计35000.00元,在10个月内还清,有身份证和工资卡做抵押。
”被告翁某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
在(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136号原告赵某某为与被告翁某某民间借贷案件,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翁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赵某某2000.00元,2016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赵某某1500.00元,2016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赵某某2000.00元,之后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赵某某1000.00元,总计14500.00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
2016年1月6日,被告翁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履行了调解书中的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亲立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上诉人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偿还义务,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付均属违约。
上诉人称借据是因打黑3D而形成,但因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上诉人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上诉人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亲立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上诉人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偿还义务,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付均属违约。
上诉人称借据是因打黑3D而形成,但因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上诉人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上诉人翁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孙丽杰
审判员:张连杰
书记员: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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